責任及細則 (郵輪船票/套票)

顧客須於作出任何付款前細讀本“重要責任及細則” (所載的條款及條件,當顧客付款後將視為接受所有條款及條件)

A)郵輪船票套票細則

  1. 一經確認的套票 船票不接受任何更改及退款。價格以報名當日為準,公司有權調整價格。
  2. 報名時必須提供旅遊證件資料及副本,包括護照號碼、有效日期、簽發地、國籍、英文姓名、出生日期及地點。任何修改將會導致失去原來之訂位、失去原來之優惠價及導致修改費用。
  3. 客人必須持有有效的入境簽證,護照有效期 6 個月以上,並有足夠空白頁。公司不負責因旅客證件所產生的問題。
  4. 「郵輪保證艙房」是指保證你預訂所選擇的基本房型(包括任何樓層、位置、視野遮擋艙房或關愛房間)。艙房的具體號碼、樓層及位置將由郵輪公司系統自動隨機分配(有機會於登船當天確定),郵輪公司亦有權不收取額外費用下提升艙房至較高級,最終的艙房安排將以郵輪公司決定為準。乘客無法指定或提出特殊要求,亦不得對所分配的艙房號碼、樓層或位置提出更改或異議。
  5. 郵輪的3人房或4人房的客房有限,我們會根據郵輪公司實際的房型配置安排,可能會是單人床、雙人沙發床或壁櫃床等形式,此房型的分配以郵輪公司的實際提供為準。
  6. 郵輪電子船票於出發前三個工作天內領取。
  7. 根據不同郵輪公司路線,嬰兒需至少 6-12 個月以上才能參加,孕婦 24 週(按回程日期計算)或以上不能登船, 20-23 週需出示醫生證明。
  8. 根據郵輪公司的規定, 18歲/21歲(指定郵輪公司/航線)以下的客人需與同行成年人同房,而非與父母同行的 18 歲/21歲(指定郵輪公司/航線)以下的客人則需出發時必須帶同出世紙副本、附有父母簽名的授權書 格式須按船公司 之規定 、父母之身份證副本登船,否則郵輪公司有權拒絕客人登船。
  9. 郵輪公司可以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僅限於天氣或各種未知的因素,於任何時間、取消、提前、延遲或偏離任何預 定航線、時間、泊岸港口、目的地、住宿或任何活動,恕不另行通知。郵輪公司及本公司將不會承擔任何乘客因航程取消、提前、延期、替代或偏離原定行程之索償。
  10. 「旅遊業監管局」 (建議乘客出發前購買綜合旅遊保險)。
  11. 香港政府旅遊警示於2009年10月20日起生效,欲取最新旅遊警示資訊,請瀏覽保安處網頁www.sb.gov.hk/chi/ota

B)保險責任

顧客須購買適當的旅遊保險,「本公司」概不對任何風險負責,顧客有責任閱讀並理解保險範圍的條款和條件,並應遵守保單上的條款和條件。

C)取消與更改政策

顧客如因私人事故取消訂位或要求改出發地點、日期或姓名等,一律視作取消訂位論。所有已確認的套票於報名後取消或更改,顧客已繳付之全部費用將被扣除。顧客要求更改任何資料或取消訂位,必須根據有關航空公司及酒店之條款而定是否可以執行。如要求更改之事項被接納,除按照有關機構所收取之更改費用外,「本公司」將收取每位每次更改之手續費;如不被接納,顧客須按原有確認之行程安排,否則所有已繳交之款項將被扣除。如顧客確實更改資料或取消訂位,必須以書面或親臨「本公司」通知為準。

D) 第三方服務條款

  1. 所有郵輪、自駕遊、當地自費活動及鐵路通行證之相關責任條款,均依照各服務供應商官方公布之規定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或洽詢「本公司」服務人員。
  2. 「本公司」為顧客代訂之各類交通運輸工具(包括但不限於航空器、郵輪、渡輪、鐵路及公路客運)、住宿設施、餐飲服務、觀光行程或休閒娛樂項目,皆非屬「本公司」自有或營運之業務。所有經由「本公司」代為安排之服務,或代為簽發之各類票證、憑單、契約文件及交易憑據等,均依據各服務供應商既定之規範條款辦理。顧客如遭遇班機延誤、行李遺失、意外事故或財物損害等情事,應直接向實際提供服務之運輸業者、住宿機構、餐飲場所、觀光景點或娛樂設施經營者進行交涉或求償,「本公司」恕不承擔相關責任。顧客應依據各服務單位之規定辦理索償事宜。顧客於旅程中因任何事故(包含但不限於參與娛樂或遊樂設施時發生意外)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本公司」均不負擔賠償責任。

E) 套票轉讓限制

除經「本公司」之特別同意及安排,如顧客自行更改由其他人仕代為使用套票或船票,「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之職員有權取消其使用套票的資格,而無須發還任何已繳之費用,而該人仕在旅程期間之保險、責任賠償、行為後果等均由該人仕自行承擔。

F) 免責聲明

「本公司」僅作為航空公司、郵輪公司、酒店及其他旅遊服務供應商之代理機構,凡透過「本公司」購買旅遊套票或船票之顧客,如遭遇財物損失、意外傷亡,或因天災、機械故障、交通延誤、火災、罷工、戰爭、政局動盪及政府法規變更等不可抗力因素所產生之額外費用,「本公司」及其相關代理人等絕無關涉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G) 法律與入境

顧客須遵循目的地國家之法令規範,涵蓋風俗習慣、入境條例及運輸規章等。「本公司」恕不承擔顧客任何違法行為之責任。

縱使旅顧客持有效入境簽證及旅行證件,若因個人因素遭當地移民機關或海關拒絕入境,「本公司」概不負責,且所有費用不予退還或轉讓。

H) 航空公司特別條款

所有航空公司特約代理產品及機票產品之條款及細則,均以有關航空公司最後公佈為準。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私隱條例,所有顧客資料絕對不能提供給第三者,敬請留意。

顧客應於易於聯絡的家屬/朋友處,留有其護照印有身分資料,並且清晰顯示護照編號及頒發部門的頁面的副本,簽證、旅遊收據及旅遊保險保單和所有重要文件副本,以備在旅程中遺失或損壞文件時用。同樣地,顧客應確保將家人或朋友的聯絡資料副本,交予「本公司」,以備在緊急情況下,「本公司」可以提供協助。

I) 航空公司責任

  1. 根據航空公司規定,機票必須依序使用,否則將失效。若乘客因個人因素無法按順序搭乘航班,而需保留後續航段(包括內陸及回程航班),航空公司有權收取相關手續費或要求重新購票。航空公司僅對機票所列條款負責,若乘客未實際登機,航空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特此聲明。
  2. 乘客須仔細核對收據上的姓名是否正確,本公司將依該姓名為航空公司出票。若因姓名錯誤而產生改名費用或需全價重購往返機票,相關責任由乘客自行承擔,本公司恕不負責。
  3. 若乘客無故缺席航班(No-show)且未提前通知航空公司取消或更改訂位,航空公司有權直接取消其去程、回程及後續航班,恕不另行通知。此外,航空公司可能收取未能按時登機之費用(No-show Fee),本公司亦保留追討因缺席所衍生相關費用之權利。
  4. 根據航空公司指引,如顧客表示對某種食物敏感(如堅果、花生、雞蛋、牛奶等),須自行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如顧客患有嚴重過敏症,請諮詢醫生意見,以了解是否適合在特定情況下乘搭航班。如有任何特別調節要求,顧客須於航班出發前最少72小時(或按個別航空公司之規定時間)聯絡航空公司,要求航空公司準備特別餐膳或作出其他安排,並必須向航空公司提交認可的醫生證明。個別航空公司為患有過敏症顧客提供的服務及安排的政策可能不相同,敬請查閱個別航空公司網頁的相關資訊。

J) 郵輪公司責任

顧客同意及接受所有郵輪假期均受郵輪公司之條款約束及限制。報名前請參閱有關郵輪公司之英文版條款及細則。顧客同意及接受艙房住宿、航程路線、泊岸及啟航時間,將以郵輪公司最後安排為準。郵輪公司或「本公司」有權因應當日郵輪泊岸時間及當地天氣、交通情況而更改岸上觀光行程之項目,顧客同意及接受郵輪公司或「本公司」有最終的決定權,亦不會把更改岸上觀光行程當作違反旅行團的商品說明。顧客亦就此放棄向郵輪公司或「本公司」追討或索償。如因天氣惡劣、風浪大或各種未能預知或迫不得已的情況下而不能泊岸,顧客同意及接受郵輪公司或「本公司」不需作出任何補償。

K) 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指引

「本公司」及集團內之附屬公司、代理或商業夥伴(不論是在香港或外地)擬使用顧客的個人資料作市場推廣、促銷、服務或產品等用途。如未經顧客同意,我們不可使用,若顧客反對有關資料作上述用途,請發電郵至:[email protected]

L) 特別說明

此責任及細則只適用於一般機票連酒店,郵輪船票或郵輪套票部份套票之細則可能略有不同,請參照該套票所列載之指定條款。